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榆林市**宿舍,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阳区13路公交车(车号陕K****2)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手提包内装的蓝色华为nova5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1855.68元。
2、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阳区**路**内,趁被害人吴某某选购衣服不备,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上衣兜内白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1393.08元。
3、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阳区13路公交车(车号陕K****3)上,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棉衣口袋内装的灰色小米8SE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1117.75元
4、2019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阳区**路**院门口,趁被害人曹某某发动摩托之际,盗窃曹某某上衣兜内白色vivoX20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732元。
5、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阳区**街道上,趁被害人陈某某带孩子玩球不备之时,盗窃陈某某上衣兜内紫色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2092.44元。
6、2020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榆阳区13路公交车(车号陕K****5)上,盗窃被害人樊某某上衣兜内钱包一个,被盗钱包内装现金500元、银行卡等物。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共计盗窃六次,总计价值769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等证据;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4、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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