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1日将该案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张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梁某某以赢钱偿还债务等诱使林某某两次赴塞班岛赌博,致林某某欠下400多万美元赌债。2017年初夏某某(音译名,真名不详)伙同关某某(在逃)开始向林某某追索林某某两次塞班岛赌博所欠赌债。
2017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关某某、王某某(在逃)共三人来到韶关市向林某某追索赌债,从2017年6月2日开始至6月21日先后12次到韶关市曲江区**办公室内,采取显露纹身、划破沙发等软暴力方式滋扰林某某及公司员工。造成林某某因心理恐惧而躲避在外,干扰公司经营生产管理,破坏了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截图照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住宿记录、**公司提交2017年离职人员统计表、**房地产公司提交报价单及发票复印件、登记保存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易某某、潘某某、龚某某、胡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参与滋扰他人及公司营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群众心理恐惧和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受到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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