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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现住榆阳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16时58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陕K****R小型轿车行驶至302省道165KM(榆阳区马合镇路段)处时被榆林市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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