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现住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时19分,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辽G****8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凌海市京哈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凌海市京哈线505公里处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发现该驾驶员高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在所送高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40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涉案车辆照片;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强
检察官助理:王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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