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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男,197*年6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1122197*06**09*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莒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高**在就餐期间饮酒。次日0时26分许,被告人高**驾驶鲁L7F8**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城银杏大道桃园北区路段处,因纠纷与其同车人员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高**电话报警。莒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警后发现其酒后驾车,移交莒县交警大队处理,接受抽血检测。同年9月11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高**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7mg/100ml。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高**被莒县交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高**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现取保候审于莒县夏庄镇夏庄一村17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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