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皖N*****轻型厢式货车,沿裕安区嵩寮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2国道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好、高某芳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564****;
2.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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