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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G****的黑色一汽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内黄县城关镇西长固村至小寨村公路西长固村路段时,被内黄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娜

检察官助理:何  阳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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