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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王某某等4人盗窃案件)(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暂住陕西韩城市**镇*村,农民。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村**村**号,农民。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暂住山西省河津市**镇***村,农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乡*村,暂住山西省河津市*乡*村,农民。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为谋取私利,经提前踩点、预谋,驾车窜至韩城市白村火车站货场,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破开围挡货场的的铁丝网,将被害人放置在该货场的97块大小不一的钢板、1个二氧化碳气瓶盗走,后将盗得钢板、气瓶按废铁变卖至山西省河津市清涧镇候家庄村被告人龚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并将所得赃款挥霍。被告人龚某某在明知高某某向其变卖的废铁系犯罪所得,为谋取私利,将钢板、气瓶低价收购。经鉴定,被盗的97块钢板、二氧化碳气瓶的价格为1069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经提前踩点、预谋,驾车窜至韩城市108国道潘庄段路西,用钳子剪开固定带钢架的铁链,将被害人晋某某放置在108国道潘庄段路西的12个带钢架盗走,后将盗得的12个带钢架按废铁变卖至山西省河津市清涧镇侯家庄村被告人龚某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并将所得赃款挥霍。被告人龚某某在明知高某某向其变卖的废铁为犯罪所得,为谋取私利,将12个带钢架低价收购。经鉴定,被盗的12个带钢架的价格为6480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经提前踩点、预谋,驾车窜至韩城市108国道龙门段路西大运汽车服务站,将被害人放置在修车棚下的4条轮胎(已追回)盗走,后将盗得的4条轮胎变卖自山西省河津市下划乡船窝村被告人张某某所经营的补胎店,并将所得赃款3400元挥霍。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高某某向其变卖的轮胎为犯罪所得,为牟取私利,将轮胎低价收购。经鉴定,被盗的4条轮胎的价格为6250元人民币。

4、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牟取私利,利用为他人开车的便利条件,倒抽车内柴油,累计0.6659吨(已追回0.5044吨),后将盗得的4桶柴油变卖至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船窝村被告人张某某所经营的补胎店,并将所得2700元赃款挥霍。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高某某向其变卖的柴油为犯罪所得,为牟取私利,将柴油低价收购。根据对追回油料的称量以及陕西省发改委2019年4月7日的成品油价格的统一规定(0号柴油),涉案柴油的价格为4984.26元。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盗窃4起,价值28404.6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3起,价值23420元;被告人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价值17170元;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价值11234.6元。

另查明,被告人龚某某2020年3月5日退赃款17170元。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3月25日退赃款1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主犯,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龚某某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朝阳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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