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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丁某某盗窃案、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021965********,汉族,文盲,无业,捕前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镇**村**屯)。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4月14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71********,汉族,文盲,无业,捕前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镇五里**村**屯)。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0月13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9日之间,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至烟台市牟平区金山下寨村、姜格庄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圈邓家村、桥头镇、威海临港区山镇、汪疃镇、烟台市盗窃村民喂养的鸡197只,其中公鸡69只,母鸡128只,盗窃羊2只,涉案价值共14978元。

1.201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驾车至烟台**村**村盗窃村民喂养的鸡70只,其中公鸡7只、母鸡63只,价值2898元

2.2019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驾车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盗窃村民喂养的鸡17只,其中母鸡15只、公鸡2只,盗窃母山羊2只,价值4880元。

3.2019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驾车至威海临港区**镇**村,蔄山镇西杨格村、西武林村等地盗窃村民喂养的鸡70只,其中公鸡20只、母鸡50只,价值3600元。

4.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驾车至烟台市牟平区**村**村盗窃村民喂养公鸡25只,价值2250元。

5.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驾车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村,文登区文登营镇杏树夼村盗窃公鸡15只,价值1350元。

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从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处收购盗窃的鸡180只,其中公鸡67只,母鸡113只,价值100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贺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检测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村,联系电话1329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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