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骆小东,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小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骆小东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街办**路**号“**便民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用镊子将陈某某左侧外套口袋内的华为牌荣耀v20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小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小东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骆小东系累犯,念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晟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骆小东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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