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驾驶悬挂豫07F****号牌的拖拉机变形运输机(车架号:LS1D221B3********)沿韶关市武江区**大道由东往南左转弯驶至Y1**路口时,与沿**大道由西往东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骆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法正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84号)鉴定:陈某甲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1号)认定:骆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骆某某赔付被害人陈某甲家属46000元;同年7月16日,由豫07F****拖拉机变形运输机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陈某甲家属111122.09元,共计157122.09元。2019年11月21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203民初1757号)判决骆某某还应向陈某甲家属支付赔偿款261356.65元,但骆某某至今未履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在十个月到二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洁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7*******;保证人:植某某,联系电话: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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