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7月份被告人马某在**乡***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小羚羊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在**乡***街附近被告人马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永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019年12月09日晚,在民权县**镇**路南段**网吧三楼,被告人马某趁被害人陈某某上网睡觉时,将其放在105号电脑桌子上一部VIVO Y93手机盗走。
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VIVO Y93手机价值800元,被盗永源牌电动车价值560元,被盗小羚羊牌电动车价值380元,共计1740元。现VIVO Y93手机、永源牌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芮某某、黄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马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进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8页,补查材料5页;
3.电子笔录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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