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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水库边因为渔网的事情和被害人马某乙发生言语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双方互相用地上的土块往对方身上扔,后马某甲将马某乙推到在地并用右脚踢了马某乙的左边肋骨位置,造成马某乙左侧肋骨受伤。

2019年11月26日,经邵阳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乙左侧第4、5、6、7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日,新邵县公安局民警到马某甲家中寻找马某甲,因马某甲不在家中,办案民警留下传唤证由马某甲母亲代收。当日马某甲收到传唤证后,主动前往新邵县公安局**镇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马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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