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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某乙,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号。2012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3月20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3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Y****的大众牌白色小型轿车,在内黄县顺河路“青年烧烤店”处倒车时,与被害人司某某停放的号牌为皖FJ****的奔驰牌黑色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马某甲驾车逃逸。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马某甲有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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