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2010年8 月4 日因抢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 月7 日因抢夺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袁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227281966********
,所属机构:贵州庆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号:C2009522
728****,联系电话:1398506**** 。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网上看见有使用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使用的视频和图片。出于对射钉枪的好奇,于是产生了自己改装一支射钉枪使用的想法。2020年06月份至2020年07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在闲鱼网和京东网上购买了一支射钉器(购买射钉器时商家赠送了一盒射钉弹)、一个限位弹簧、一个枪托与射钉枪尾部的连接头,然后和一名不认识的收废旧男子购买了精密管和内扣螺丝套,在贵定县县城一家两元店购买了一包钢珠。之后马某某参照网上射钉枪的图片和视频,使用电焊机和钢锯将所购买的配件进行组装,成功制造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能成功击发。经对该枪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痕)字【2020】094号鉴定文书;4.勘验、检查、辨认、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网络上购买枪支配件,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家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一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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