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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马志德,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武乡县******号,并在山西省襄垣县******号租住。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志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志德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后,除自己本人吸食外,将甲卡西酮内掺杂上咖啡因(俗称“粉”)向多人多次出售,其中:

1、2019年3月份到4月份期间,被告人马志德通过微信四次收取弓某某购买毒品款14700元,分四次向弓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共98克。具体为2019年3月17日收款1500元、2019年3月23日收款8200元,2019年4月2日收款2000元,2019年4月24日收款3000元。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马志德通过微信收取霍某某购买毒品款1800元,收取现金200元,共2000元,分两次向霍某某出售甲卡西酮20克。

3、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马志德在襄垣县西营镇丰曲村,以8700元的价格向杜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00克。

4、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志德多次向石某某出售毒品,共以1500元的价格向石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0克。

2019年4月25日马志德在武乡县蟠龙镇砖壁村的家中被武乡县公安局查获,当场在马志德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包,净重35.43克。当天又在襄垣县府前南路108号4楼马志德的租住处查获疑似毒品5包,净重291.65克,并查获电子称、料理机(搅拌机)等物品。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毒品中有174.5克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有95.18克检出咖啡因成分;有57.40克未检出毒品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志德向4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共计402.5克,贩卖咖啡因95.18克,共获出售毒品款269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收款记录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弓某某、杜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德明知是国家管制毒品,向多人多次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志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勇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志德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证据十四页;

3.有关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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