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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9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镇**街**巷**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晋城市开发区**台球厅进行台球比赛时,乘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韩某某内装一支天尊LP牌台球杆(价值13354元)、一支FURY牌台球杆(2925元)的杆盒(无法作价)盗走,后驾车逃离现场。同年9月26日,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作案一起,价值共计16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晋琼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457****;

2.案件材料及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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