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515,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沁阳市**乡**村**号。 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由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6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途径宜春市袁某某G220国道**公桩加**米处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宜春临时471K5号二轮电动车(搭载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某、周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立即报警并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乙、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辆及尸检等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锋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