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13时55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车,在镇赉县**镇**村**屯内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归案情况、证明材料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敏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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