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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31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镇**村,住文水县**镇**村**宿舍**楼。2018年8月因生产、销售假药被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因证据不足对其终止侦查,并于2019年8月15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6时2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载朋友武某某及其女儿,在**大街**门口路段倒车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晋*****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由陈某某报案,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马某某不承认自己是驾驶员拒不配合检测,于当日19时00分被带至文水县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抽取血样照片及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拒不配合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永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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