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5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区**路**号**栋**室,无固定职业。2018年10月20日因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被河南省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马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系以罗某某为首的“全能神”邪教变异组织“亚当派”的骨干成员“四活物”之一。自2018年10月20日因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被河南省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依旧坚持邪教立场,从事邪教活动,前往乌鲁木齐、喀什等地与多名“全能神”邪教人员通过聚会的方式进行“交通”、收集上交“奉献款”等邪教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系以罗某某为首的“全能神”邪教变异组织“亚当派”的骨干成员“四活物”之一,非法举行聚会,扰乱社会秩序,传播宣扬邪教的内容,社会危害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晓玲
(院印)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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