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辽G****0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锦州滨海新区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交叉口时,与此时沿****街由东向西李某某驾驶的辽G****7号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随后辽G****7号车又与沿****街由北向南行驶某某甲驾驶的辽L****5号白色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辽L****5号车上乘客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马某某、李某某、官某某及乘客杜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受伤;三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锦州滨海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官某某、杜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牛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身份证明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李某某、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无交通信号灯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注意观察瞭望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处理,案发后马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对马某某表示谅解。马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岚岚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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