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0********,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小组。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东某某**镇景**路与**路交叉口倒车时,未确保行车安全,牵引车左后轮碰撞黄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致电动车乘坐人黄某乙倒地后被车轮碾压,造成黄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2019年9月28日,东某某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东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乙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60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 死亡证明、户籍信息、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靖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村小组。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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