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智某某、艾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323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住建昌县***乡***村***屯**屯。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5210,满族,大专文化,系绥中县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绥中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41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01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255,满族,中专文化,系绥中县**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41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智某某、艾某某等人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内部成员分工明确,连续多次在绥中县**镇**路***丁字路口处,冒充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警察的犯罪行为,骨干成员分别为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2019年11月11日凌晨,在绥中县**镇**路***丁字路口处,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身着警服、外穿警用夜间反光背心,头戴交警帽子、手持警用闪光棒拦截过往黄牌大货车,黄某某、智某某负责放风,监视当日值班交警,被拦货车司机误以为是交通警察在执行罚款等简易程序,主动将钱交给马某某,马某某收钱后再进行分赃。

2019年11月12凌晨,在绥中县**镇**路***丁字路口处,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身着警服、外穿警用夜间反光背心,头戴交警帽子、手持警用闪光棒拦截过往黄牌大货车,黄某某、刘某某负责放风,监视当日值班交警,被拦货车司机误以为是交通警察在执行罚款等简易程序,主动将钱交给马某某,马某某收钱后再进行分赃。

2019年11月16日凌晨,在绥中县**镇**路***丁字路口处,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身着警服、外穿警用夜间反光背心,头戴交警帽子、手持警用闪光棒拦截过往黄牌大货车,黄某某、刘某某负责放风,监视当日值班交警,被拦货车司机误以为是交通警察在执行罚款等简易程序,主动将钱交给马某某,马某某收钱后再进行分赃。

2019年11月17日凌晨,在绥中县**镇**路***丁字路口处,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身着警服、外穿警用夜间反光背心,头戴交警帽子、手持警用闪光棒拦截过往黄牌大货车,黄某某、刘某某负责放风,监视当日值班交警,被拦货车司机误以为是交通警察在执行罚款等简易程序,主动将钱交给马某某,马某某收钱后再进行分赃。

2019年11月19日凌晨,在绥中县**镇**路***丁字路口处,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另行处理)身着警服、外穿警用夜间反光背心,头戴交警帽子、手持警用闪光棒拦截过往黄牌大货车,黄某某负责放风,监视当日值班交警。被拦货车司机误以为是交通警察在执行罚款等简易程序,主动将钱交给路旁等候的马某某,马某某收钱后再进行分赃。

2019年11月21日凌晨,在绥中县**镇**路***丁字路口处,被告人张某某、艾某某身着警服、外穿警用夜间反光背心,头戴交警帽子、手持警用闪光棒拦截过往黄牌大货车,黄某某负责放风,监视当日值班交警,被拦货车司机误以为是交通警察在执行罚款等简易程序,主动将钱交给路旁等候的马某某,马某某收钱后再进行分赃。

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智某某、艾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汽车、闪光棒等;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劳动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智某某、艾某某等人的供述;6.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智某某、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智某某、艾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智某某、艾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智某某、艾某某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智某某、艾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智某某、艾某某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