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5时41分,被告人饶某某驾驶悬挂粤M1****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33省道125KM+200M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东升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送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饶某某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先随车送王某某入院治疗,后回到案发现场接受处理。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因受巨大钝性暴力(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9年9月9日,饶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丽玲
附:
1.被告人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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