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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号楼**个体2012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冀******号白色捷达轿车到迁安市彭店子乡集贸市场,在该市场先后扒窃VIVO X9、OPPO A33t、VIVO R9m手机三部,并将扒窃得来的手机存放其捷达轿车上。被告人颜某某再次进入该集贸市场欲实施扒窃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在被追赶过程中被告人颜某某弃车逃跑。2019年3月19日,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VIVO X9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50元,OPPO A33t手机价格为人民币92元,VIVO R9m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50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滦南县胡各庄镇盗取郭某某VIVO X7手机一部。2019年12月13日,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54元。

综上,被告人颜某某扒窃作案四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迁安市公安局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滦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滦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迁安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郭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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