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住址**。2013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山东省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4日、6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伙同赵巍(已判决)在**组,经鉴定价值440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盗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婷婷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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