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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顾某甲,曾用名顾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住长丰县**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孟某某(常住地长丰县**区**小区**栋**室)曾任职于安徽杏仁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其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绑定在用公司手机注册的微信上,2018年6月离职时未解除绑定。2019年2月,被告人顾某甲入职该公司,使用孟某某曾用过的手机和微信。同年3月21日,顾某甲在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扫码、提现等方式,将孟某某账户内存款共计1983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和招商银行卡中。

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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