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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顾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61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襄垣县公安局亭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顾某某位于襄垣县**镇**村**自然村的家中查获土枪一支。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枪支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共计五十四页;

3、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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