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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诈骗)(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10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5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的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经榆阳区煤炭局批准,向榆阳区牛家梁镇常乐堡村民无偿发放2690吨烤火煤票。被告人韩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制作了60张3吨数额的假烤火煤票共计180吨,后该韩将其中的12吨假烤火煤票卖给四陌生人,获利4200元,15吨卖给本村村民乔某某,乔某某在拉煤的过程中被发现扣回,其中的90吨雇佣乔某某拉回自己使用。韩某甲涉嫌诈骗金额共计39765元。

现韩某甲已足额赔偿被害方损伤,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郝某某、韩某乙、乔某某、李某某、韩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7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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