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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韩**,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6********831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居委****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王**(另案处理)在泌阳县新汽车站对面夜市摊因琐事与林**发生纠纷,其脖子被林**殴打致伤。后王**打电话电话联系仲**(另案处理)并告知其被林**殴打的事情,让仲**前去帮其殴打林**。随后仲**带领被告人韩**、李**(已起诉)、刘**(已起诉)等人赶到现场对林**进行殴打并致其受伤。经鉴定:林**体表损伤构成轻微伤;林**右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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