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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688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高安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圣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高安街道**村委**村**排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街道**路**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沈某甲、圣某某、李某、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所在的芜湖岳游公司推广棋牌游戏的便利,先后组建了“比鸡”微信赌博群及“面对面芜湖麻将”微信赌博群,其在运营了1个多月后,将两个微信赌博群交给其妻子被告人韩某某管理,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沈馨”)同为芜湖岳游公司推广的“面对面芜湖麻将”棋牌软件的代理。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韩某某在接手被告人李某组建的麻将微信赌博群后,将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各自组建的微信赌博群合并成一个大的麻将微信赌博群,合并后的麻将赌博群称为“30一底群”,群主由韩某某担任,沈某甲、沈某乙作为群管理员,在该群运作一段时间后,被告人韩某某发现玩家圣某某在麻将赌博群内参与赌博的频率较高,便发展了被告人圣某某作为群管理员。2018年4月,沈某乙因工作原因辞去群管理员。

该微信赌博群利用的棋牌软件叫“面对面芜湖麻将”,每一局麻将系统设定为30分(1分代表1元),一局结束后,棋牌软件平台会自动算分,参赌人员根据各自的输赢分数通过发微信红包的方式在微信群内进行结算,每个参赌人员不管输赢每局需向开房的管理员缴纳1元的台费。从2017年10月份合并后至2018年11月份,群名称先后由“30一底”变成“麻友群”、“麻友新群”等。在运营该麻将微信赌博群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沈某甲、圣某某、沈某乙约定每人每天分别负责几小时管理微信赌博群,谁有时间谁负责,进行分时段管理,负责在群内开房卡,收取台费等事项,且商定所有开房的房卡由被告人韩某某提供,被告人沈某甲、圣某某、沈某乙每次从被告人韩某某手中定额领取30张麻将房卡,开完了再领,一星期结算一次账目,除掉所有开支后利润由群主和管理员平分。至案发,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先后拉进100余人进该微信麻将赌博群进行赌博,每天固定并频繁参与赌博的有20余人,被告人韩某某、沈某甲、圣某某、沈某乙四人通过抽取台费的方式共获利2万元左右。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在家中被同时抓获;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沈某甲、圣某某分别在家中被抓获;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沈某乙主动到繁昌县公安局平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陶某某、汪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沈某甲、圣某某、李某、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沈某甲、圣某某、李某、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沈某甲、圣某某、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赌博微信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为赌博微信群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为他人组织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沈某甲、圣某某、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沈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至5000元,适用缓刑;被告人沈某甲、圣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至4000元,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至2000元,适用缓刑;被告人沈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学楠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侦查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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