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沾益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到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华夏保险分公司上班过程中,将被害人周某某存停放于公司地下停车场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71元的枣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2019年6月24日晚,韩某某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建宁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16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