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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韩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到大连市**区**街道**公司“**黄金”店内欲实施抢夺,因店外人员增多,遂放弃离开现场。同日19时许,韩某某又到该店内欲实施抢夺,因店内有男性店员其担心被抓,遂放弃离开现场。次日16时许,韩某某再次到该店,趁店员不备,将提前选购的放在柜台上的2条黄金项链抢走。经检验,赃物共价值人民币63 059元。现已追返被害人人民币5 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搜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赃物共价值人民币63 059元,数额巨大,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韩洪涛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学军

代理检察员: 郭林枭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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