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晋城市城区**社区附近的饭店喝酒后,乘坐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小区的家中,到达**小区北门后,韩某某拒绝支付乘车费并动手殴打司机王某某,王某某当场报警。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将二人带回所内,在处置过程中,处于醉酒状态的韩某某与民警尹某某、辅警田某某等人发生拉扯推搡,并对民警尹某某、辅警田某某进行了殴打,阻碍了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闹事,在公安人员解决其与他人的纠纷时,情绪激动,与民警发生拉扯推搡,并殴打民警,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管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崔 燕
检察官助理 韩祎俊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城市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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