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住本村。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20分,被告人韩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饭店饮酒后驾驶晋C*****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至省道314线(双阳线)51KM+100M东盛花园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韩某乙驾驶的晋A******白色帝豪牌小轿车接触肇事,致韩某乙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人韩某甲驾车逃逸。事故中被告人韩某甲负全部责任。
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晋方正司鉴【2019】鉴字第1091号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韩某甲的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为8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文敏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盂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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