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小区**区**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2019年3月8日蒙城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韩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同日,经亳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对韩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26日解除留置。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2019年9月10日,蒙城县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2019年10月16日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9日蒙城县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以涉嫌行贿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对其串通投标和行贿并案审查,并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
(一)蒙城县农村畅通工程串通投标案
2016年3月份、6月份,以蒙城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业主的蒙城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开始公开招投标,分三批招标,共计28个标段。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想承建该工程中的相关标段。
2016年3月初韩某某和陈某某事先商议,由韩某某负责资金的筹措,陈某某负责多联系几家符合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按照韩某某的旨意,找到其朋友周某某并联系到江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业务员徐某,后徐某帮助联系了赣州**公路路桥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负责人蒋某某(兼任江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和赣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曾某某,由陈某某将投标报价报给徐某某,再由徐某某将报价报给蒋某某和曾某某,后三人分别代表各公司帮助陈某某参与投标,开标前陈某某将投标保证金分别打入各公司账户,在徐某某知晓三公司投标报价的情况下,江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赣州**公路路桥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投标蒙城县农村畅通工程1、7、9、20等四个标段;江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赣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投标蒙城县农村畅通工程7、9、15等三个标段;赣州**公路路桥有限公司和赣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投标了蒙城县农村畅通工程7、9等两个标段。最终江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投中1标段(中标价格24357200元)。中标后,江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给韩某某管理的蒙城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建。
2016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按照韩某某的旨意联系朋友郑某某,让其帮助联系几家公司帮助其投标蒙城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后郑某某联系了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某、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傅某某、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沈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余某某。陈某某将投标保证金打入郑某某账户再由郑某某将保证金分别打入各公司账户,投标报价由陈某某告诉郑某某,郑某某将每个公司需要在投标时提供的投标报价分别告诉各公司。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同参与投标了7、9两个标段;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共同投标了7、9、16等标段: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投标了7、9、16、20等标段。最终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9标段(中标价格33160873.5元),后将该工程劳务承包给陈某某、孙某某等人控股的安微**劳务有限公司。
(二)2016年-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案
2016年11月份,以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为业主单位,蒙城县鲲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蒙城县城投集团下属子公司)为招标代理公司的蒙城县2016年-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地点许疃镇、王集乡、三义镇及板桥镇境内)公开招投标。时任蒙城县城投集团董事长的顾某某(另案处理)在招标文件没有公布之前,提前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招标文件有农委和国土局两个版本,让其找寻符合招标条件的公司参与投标,韩某某在获知的两个招标文件信息后,联系到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符合投标条件,且告知韩某某农委版本的招标条件更容易帮助其公司中标,韩某某即告诉了顾某某农委版本能够提高其所找公司的中标概率,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确定使用哪个版本的招标文件研讨会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使用农委版本的招标文件并被采納。后韩某某联系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38993301.99元的投标价格中标,韩某某承包了其中部分劳务和材料供应
(三)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地下车库及中心景观广场项目串通投标案
2019年1月,以蒙城县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城投公司)为招标单位的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地下车库及中心景观广场项目公开招投标,在公布招标信息之前一个星期左右,时任城投集团董事长的顾某某将招标信息透露给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根据招标条件找到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副经理高某某,让其安排公司来参与投标,由韩某某承担投标保证金,后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要求项目经理业绩过于苛刻,不愿来参与投标,韩某某将情况说与顾某某之后,顾某某向韩某某建议让公司以正常途径在网上发布质疑信息,提出以项目副经理身份参与投标,韩某某将情况告知高某某之后,高某某安排人员在招标网上提出质疑,顾某某利用职权作出同意将项目经理更改为项目副经理。后以53061743.36元的投标价格被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因顾某某涉嫌职务犯罪被留置,韩某某未与湖南省第*工程有限公司就项目承包进行商谈。
二、行贿
(一)韩某某行贿的事实部分
2009年至2019年,为在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提供招投标信息等方面取得顾某某(已另案处理)的帮助,韩某某先后六次合计送给顾某某36万元现金。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上半年,为感谢顾某某对其所承建的2008年度王集乡村村通工程的帮助,以及请求顾某某帮其推荐中标2009年度王集乡村村通工程,韩某某到顾某某办公室送给顾某某5万元现金,顾某某将该5万元现金收下并答应帮忙;
2.2011年,顾某某父亲因病在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为和顾某某处好关系,韩某某以看望顾某某父亲的名义到医院送给顾某某1万元观金,顾某某将该1万元收下;
3.2014年下半年,为请求顾某某帮其向蒙城县交通局、王集乡政府协调王集至诸集道路工程款,以及希望板桥开发时继续得到顾某某的支持,韩某某到顾某某家中送给顾某某10万元现金,顾某某将该10万元现金收下;
4.2014年8月,顾某某儿子顾*诚考上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为和顺伟处好关系,韩某某以祝贺的名义到顾某某家中送给顾某某2万元现金,顾某某将该2万元收下;
5.2014年10月,顾某某儿子顾*诚腿受伤,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为了和顾某某处好关系,韩某某以看望顾*诚的名义在医院送给顾某某2万元现金,顾某某将该2万元收下;
6.2009年至2016年春节期问,为感谢顾某某之前对其提供的帮助以及和顾某某处好关系,同时希望以后继续得到顾某某的支持,韩某某先后8次借过节之际,每年春节前到顾某某家中看望,每次送给顾某某2万元现金,共计送给顾某某16万元现金,顾某某将该16万现金收下。
(二)陈某某行贿的事实部分
2014年至2019年,为在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提供招投标信息等方面取得顾某某的帮助,陈某某先后九次合计送给顾某某44万元现金。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份的一天,顾某某儿子顾*诚考上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为想在板桥集镇承建工程项目上得到顾某某的帮助,陈某某到顾某某办公室送给顾某某1万元现金,顾某某将1万元收下;
2.2016年春节前,顾某某从板桥集镇党委书记调到蒙城城投集团担任董事长,为与顾某某处好关系并让顾某某协调王集至禇集道路工程款,陈某某到顾某某位于御园新村家中送给顾某某5万元现金,顾某某将5万元收下;
3.2017年春节前,为协调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款和介绍工程上得到顾某某的帮助,陈某某到顾某某办公室送给顾某某5万元现金,顾某某将5万元收下;
4.2017年春节后,为与顾某某处好关系,陈某某在位于**镇路楼村路某某家,以看望路某某父母的名义送给顾某某1万元现金,顾某某将1万元收下;
5.2017年上半年,为与顾某某处好关系,陈某某以看望顾某某父亲的名义到顾某某办公室送给顾某某1万元现金,顾某某将1万元收下;
6.2017年国庆节顾*诚在上海腿摔伤,为与顾某某处好关系,陈某某以看望顾*诚的名义到顾某某办公室送给顾某某1万元现金,顾某某将1万元收下;
7.2018年春节前,为加入蒙城城投集团下属**市政公司施工班组上得到顾某某的帮助,陈某某到顾某某办公室送给顾某某5万元现金,顾某某将5万元收下;
8.2018年5月份左右,为承揽蒙城城投集团工程项目上得到顾某某的帮助,陈某某到顾某某办公室送给顾某某20万元现金,顾某某将20万元收下;
9.2019年春节前,为与顾某某处好关系并让顾某某给自己介绍工程,陈某某到顾某某位于蒙城县龙盛首府小区的家中送给顾某某5万元现金,顾某某将5万元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商定从外地找有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并让所找的公司按照其给出的报价参与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且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韩某某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在招标公告公布前获取投标信息,并让国家工作人员改变适于自己的条件参与招投标;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各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任晓华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韩某某和陈某某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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