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70********,壮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酒后驾驶桂R****5小型轿车,在广西贵港市覃某某**村**屯**段与董某某驾驶桂R****2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无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检验,被告人韦某甲事故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8.4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韦某甲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韦某甲与董某某签订财产损失调解协议书,双方就本次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协议。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财产损失调解协议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韦某乙的证言,韦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林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贵港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47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视听资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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