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19〕78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旧州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5月23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韦**酒后无证驾驶装置不合格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粤AT3G29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到田某某旧州镇**街**药店门口路段时,碰撞到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唐某某,造成唐某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的父亲罗某某已代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960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基本信息、前科调查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费票据、借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岑某某、罗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供述;4. 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文龙具有自首、救助、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文龙有期徒刑6-10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19〕78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9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旧州**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5月23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装置不合格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粤A****9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到田某某旧州镇旧州街恒健药店门口路段时,碰撞到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唐某甲,造成唐某甲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的父亲罗某乙已代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960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基本信息、前科调查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费票据、借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岑某某、罗某乙、唐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供述;4. 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具有自首、救助、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6-10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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