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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6********,布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镇**道**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韦某某在贵州省罗甸县**镇自己家中吃饭喝酒,期间韦某某喝了一斤土酒,酒后韦某某驾驶贵J2****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罗甸县**镇城西大道方向往翠滩家园方向行驶。21时16分,当车辆行驶至罗甸县**道至高速路口100米处被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驾驶员韦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在现场对韦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58mg/100ml。后民警将韦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5.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散卷)、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散卷)、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及核查情况、查获经过、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受理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散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能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2058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红

检察官助理卢龙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079****;保证人联系电话:135954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散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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