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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71********,汉族,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 月28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鞠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13时许,在东辽县辽河源镇安忠村五组徐立春家小卖店内,与村民安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互撇物品击打对方,鞠某某用宏宝莱汽水瓶撇向安某某头部,造成安某某面部出血受伤,经依法鉴定,安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永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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