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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霍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2008年8月14日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1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2时00分左右,被告人霍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冀F*****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富昌路乐凯大街交叉口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干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5毫克/ 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犯罪前科,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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