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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某甲、雷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雷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0********,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务农,住会同县**乡**村**组**号。因非法采矿,于2019年6月6日被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会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雷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9********,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务农,住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27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雷某甲承包了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村原**村(以下简称“**村”)异地搬迁工程,负责**村异地搬迁集中点的场地平整及房屋修建等事项。前期在对该场地进行平整时,将被害人沈某某前往其菜园的必经小路挖断,造成沈某某出行不便。2017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雷某甲雇佣的两名工人正在对已经平整好的建房场地搭建围栏时,沈某某来到现场进行阻拦,要求工地设置围栏的地方留一条路方便其通往菜园。随后,被告人雷某甲闻讯赶到现场,对沈某某提出留路的要求表示拒绝,并仍然指使工人继续施工,沈某某见状,上前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甲对沈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倒在地上,造成沈某某受伤。经诊断,沈某某脑震荡、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2、2017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雷某乙、雷某甲等人正在**村异地搬迁工程的工棚里闲聊。村民雷某丁来到工棚向被告人雷某甲提出该异地搬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场的被告人雷某乙听到后,认为雷某丁是故意挑事,便冲上前对雷某丁进行殴打。随后被害人雷某丙来到工棚见其弟弟雷某丁与雷某乙正在发生争执,于是上前进行劝阻,被告人雷某乙认为雷某丙是来给雷某丁帮忙的,所以转而对雷某丙进行殴打,造成雷某丙受伤。双方被群众劝开后被告人雷某乙又持刀在现场四处寻找雷某丙。经诊断,雷某丙左侧臀部软组织挫伤。

3、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陈某某和张某某承包了**村新村部的建设,期间,陈某某雇佣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和雷某戊的货车拖运沙石。同年5月12日上午,陈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雷某甲到村民于某甲家将之前货车拖运沙石的工钱进行结算。随后,被告人雷某甲来到于某甲家,见陈某某正在打牌,没有及时向其支付工钱,于是被告人雷某甲电话召集雷某乙、雷某戊等人来到村民于述党家,并指使雷某乙、雷某戊等人将陈某某打伤。经诊断,陈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4、2018年12月底,**村村委准备对新村部附属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并于12月27日在村部张贴公告。公告规定,竞标人员以到村妇女主任叶某某报名并预先缴纳1万元押金为准,报名时间截止到2019年1月1日下午6时。2019年1月2日上午,**村村支两委召集被告人雷某乙、被害人蒋某某等13名竞标者正在新村部二楼会议室召开新村部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会时,村民于某某来到会议室,要求现场报名参与该项目的竞标。被告人雷某乙示意于绍有将带来的1万元定金交于会议室主席台上,并声称于某某也可以参加竞标。此时,被害人蒋某某当场表示不满,并提出报名时间已经截止,于某某不能参与竞标。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蒋某某被被告人雷某乙和于某某推至会议室外的走廊上,并在走廊上相互推搡拉扯,随后,被在场人员拉开。拉开后,蒋某某下楼走到楼下操场声称被被告人雷某乙、于某某等人殴打。被告人雷某乙见状立刻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甲,将事情大致经过告知被告人雷某甲。过了十几分钟,被告人雷某甲来到现场,也和蒋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甲走向蒋某某,抓住蒋某某的胸口衣服,两人拉扯在一起。此时被告人雷某乙、于某某等人见状,围上去对蒋某某进行殴打,将蒋某某打倒在地。经诊断,蒋某某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分别判处被告雷某甲、雷某乙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高武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现均被监视居住在家。

2、移送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移送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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