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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雷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瑞昌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01月0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因刘某某欠谈某某的钱一直没还,谈某某和被告人雷某等人约刘某某、王某某在长河坝处谈还钱之事。在约刘某某等人见面的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在长河坝去往柴桑区的路边超市买了两把菜刀放在车上。刘某某将与被告人雷某等人在长河坝处见面可能打架的事告诉了瑞昌市公安局赛湖派出所辅警吴某某,并在赛湖派出所进行了报警。当天下午4时许,民警何某某接警后带领三名辅警开公务车出警到瑞昌市长河坝一带,提前介入防范。在长河坝附近的大路旁边,刘某某和被告人雷某等人发生争吵,民警到现场后下车准备进行处置,被告人雷某怕警察要抓他,开车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开车撞倒了赛湖派出所出警的辅警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左小腿有两处皮肤挫擦伤,后被告人雷某开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瑞昌市公安局政工监督室的证明、出警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群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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