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揭西县五经富镇**村**地的林地上建造养猪场,现场建设猪棚、管理用房、新修水泥道路等,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揭西县林业局现场勘查,涉案地点林业用地总面积13亩(8676平方米),扣除原有老水泥路0.25亩,陈某甲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12.75亩。属商品林、经济林、用材林,地面原有植被已被移除、改变,林地上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材料、揭西县五经富镇陈某甲养殖场占用农用地森林资源调查报告、补充调查报告、情况说明、其他书证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曾某某、陈某戊、陈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曾某某、陈某己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某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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