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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4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某某********号;2020年2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15时许,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西村派出所民警接到村民举报称:疫情期间,宜春市袁某某******组陈某甲的小卖部内有人聚众赌博。西村派出所民警朱某某、李某某和辅警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当场查获聚众赌博的易某某、陈某乙等四人,并立即将聚集人员劝离。被告人陈某甲见状将房门关闭,堵住门口阻拦民警离去,并拿出菜刀扬言要砍死民警,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后经多名群众劝阻才放下菜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检察员助理:陈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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