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9********,壮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R****3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9线由北向南行驶,在国道209线3464公里800米路段与黄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湘F****9中型自卸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陈某甲受伤、桂R****3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后果。经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4.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妻子周某某与黄某某签订赔偿协议书,取得黄某某的书面谅解。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耀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贵港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70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视听资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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