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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5********,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号院**幢**室,现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镇**街**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事故前,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桂R****5轻型普通货车沿Y202线由樟木往黎塘方向行驶,被害人陈某乙驾驶**1***7二轮电动车搭载其女儿韦某某在前方同向行驶,于18时10分许至Y202线7KM+600M处(**镇**村路段)时,因被告人陈某甲在驾车超越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电动车时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货车车身右侧与电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碰,被害人陈某乙、韦某某连人带车失控倒地,倒地后被害人韦某某头部被货车右后轮挤压,造成被害人陈某乙、韦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并且被害人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9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甲共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5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发生后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列群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贵港市覃某某**镇**街自建房,联系电话1897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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