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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甲开设赌场)(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隆某某镇上西村宫后1巷1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澄海区隆某某镇上西村宫后1巷11号住宅前一美瓦棚摆放两台自动麻将桌,招引周边村民以赌“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至2020年2月13日该被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共抽水获利约人民币23000元。

2020年2月13日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参赌人员赵某甲、陈某乙才、赵某乙、陈某丙媛、李某某琴、陈某丁永、肖某某、陈某戊得、赵某丙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现场查扣赌具麻将桌2台、赌资人民币5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证人肖某某、陈某戊得、赵某丙、李某某琴、赵某甲、赵某乙、陈某乙才、陈某丁永、陈某丙媛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扣押清单;

5、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己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涉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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