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隆某某镇上西村宫后1巷1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在澄海区隆某某镇上西村宫后1巷11号住宅前一美瓦棚摆放两台自动麻将桌,招引周边村民以赌“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至2020年2月13日该被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共抽水获利约人民币23000元。
2020年2月13日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参赌人员赵某甲、陈某乙才、赵某乙、陈某丙媛、李某某琴、陈某丁永、肖某某、陈某戊得、赵某丙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现场查扣赌具麻将桌2台、赌资人民币5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证人肖某某、陈某戊得、赵某丙、李某某琴、赵某甲、赵某乙、陈某乙才、陈某丁永、陈某丙媛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扣押清单;
5、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己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涉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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