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粤VBS***小汽车从普宁市里湖镇出发到揭西县**镇**村,后前往揭西县公安局凤江派出所,被民警发现其有饮酒驾车行为。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斌
检察官助理 林卓瑜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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